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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74********,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2********,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新民市**乡,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村村民程某某家中,将程某某置于西屋炕上、炕柜等处的人民币共计约5800元盗走。

2.2019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程某某家中,将屋内的人民币467.5元盗走,后被返回家中的程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向被害人程某某退赃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常表、和解协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犯罪地点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霞

                                  检察官助理:钟妍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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