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A****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沈阳市沈北新区**路**校北门附近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驶的辽A****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辽A****J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47875元的后果。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民警接报到达现场后,随即组织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新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