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28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辽M****5号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沈阳市沈北新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路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150mg/100ml),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组织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醉酒驾驶车辆被刑事处罚,而又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新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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