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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10月0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0号黄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孝信街蒲北路路段,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组织对其进行血液采集,后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3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波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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