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辽A****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乡**村**号。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辽A****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街路口时,与许某某驾驶的辽A****0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贾某某受伤及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第2101131202000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未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赔偿谅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2.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 车辆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其谅解,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卫
检察官助理:张林丽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