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15分左右,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交叉路口,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A****N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南右转弯进入**街时,与沿**街由北向南直行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致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双方车损及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车**受伤、乘员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鉴定,张某乙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责任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负次要责任,张某乙无事故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赵某某、车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兆国
检察官助理:纪魏巍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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