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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2619,满族,初中文化,西丰县**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15号迈典精品宾馆D803房间,趁被害人于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于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iphoneXS型手机1部、三星S8+型手机1部,上述被盗手机经评价,价值人民币3300元。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在手机市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兵

检察官助理:齐银风

2020年6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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