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于某某**管委会**,历任于洪**拆迁办**(正处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现住沈阳市于某某**小区**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于某某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于某某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由**管委会对**街道辖区内的沈阳****有限公司实施拆迁。2011年7月,沈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乙(2015年因病死亡)通过**街道**村党总支书记徐某某,请托时任**街道**书记兼**管委会**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找到时任**管委会动迁办**刘某甲,请托刘某甲在沈阳****有限公司资产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予以拆迁,并在补偿金额方面提供帮助,刘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辽宁****有限公司按照评估上限进行评估,并安排拆迁组在沈阳****有限公司资产没有解除抵押的情况下与刘某乙的委托人刘某丙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9月7日,刘某甲在位于于洪**街**沈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楼下收受由王某某、徐某某转交刘某乙给予的好处费10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甲将钱交给其丈夫孙某某,用于其家庭别墅装修。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于某某纪委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书、电话查询记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评估报告、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丙、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朴云晶
检察官助理 魏 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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