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24241980********,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某某**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4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吉H****1小型轿车,从汪某某天桥岭镇红英练歌厅行驶至天桥岭镇外环路时,与道路旁的道路指示标牌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莫某某右胳膊受伤。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6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左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左某某常驻人口信息、法定不批准出警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见证人人口信息、医务人员人口信息、采取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领导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证明;
2.勘验、检查等笔录:行车路线图、机动车照片;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恩实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汪某某**镇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及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