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3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H****3小型轿车沿汪某某汪清镇南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街与新光路交汇路口附近时,被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提取医务人员身份信息、见证人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案件情况说明2份;
2.勘验、 检查等笔录:行车路线图、案件照片;
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恩实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汪某某**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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