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8321987********,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9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吉H****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汪某某汪清镇新民街爱佳花园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汪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采血照片、医务人员及见证人信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行政处罚审批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勘验、检查等笔录:抓获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吸毒检测照片、吸毒检测资质;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恩实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在延吉市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及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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