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赣J08***号二轮摩托车由本市安源区东门道口沿南环路往城南方向行驶,途径高山庙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某在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且逾期未换证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到位,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避让,操作不当,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在设置了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至2020年3月20日,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明
检察官助理:刘轶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7992****。
2.案卷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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