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住址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赣******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永修县**岭**场与105国道连接线左转弯驶上105国道时,与沿105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由袁某某驾驶的九江临时****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105国道1601KM+800M永修县**岭**场路口路段发生接触,造成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4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12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认定,郑某某在此事故当中负有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报告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燕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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