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001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上饶市**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63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25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横峰县**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053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04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横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横峰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对**项目发出公告进行招标,总标价约1200万元。林某某(另案处理)、滕某某(另案处理)获悉该公告后,先后联系了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帮忙请建筑公司来围标,增加中标几率。后宋某某又联系林某某帮忙介绍建筑公司,由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林某某先后联系了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近40家公司参与该项目竞标。并由宋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统一为所有参与围标的公司做预算标书后进行投标。林某某、滕某某承诺如果该项目中标,除了支付所有参与围标的建筑公司开标出场费及保证金利息外,还会拿出中标价的5%-7%分给参与围标的建筑公司。
2014年9月9日,经专家评标委员会评审,由潘某某联系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排序单位;同年9月15日,横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横峰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出定标意见书,确定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中标单位,中标价为人民币1201.101003万元。滕某某按照约定将参与围标公司的开标出场费及保证金利息交给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再由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转交给各参与围标的建筑公司,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林某某从中获取差价,杨某某从中赚取制作标书劳务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明知是串通投标,而为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量刑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量刑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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