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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喊名“**”,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无业,家住抚州市东乡区**镇****城*期**栋*单元***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汤某某、饶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家玩(****城*期**栋*单元***室,以下均同),四人采用烫烤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掺有麻果的冰毒;

2.2019年3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熊某某、汤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家玩,四人采用烫烤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掺有麻果的冰毒;

3.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家玩,四人采用烫烤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掺有麻果的冰毒,此次毒品由黄某某出资购买;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家玩,后黄某某出资由张某某帮忙购买到冰毒和麻果,两人采用烫烤的方式吸食了一部分。

5.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黄某某转1800元给张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和麻果),另外还给了300元张某某玩游戏,两人先吸食了一部分毒品。第二天李某、熊某某也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玩,四人采用烫烤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掺有麻果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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