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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柴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3年10月2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319731002001531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上海市人,家住上海市静安区太阳山路188号5号楼1607室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5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世界杯开赛前期,被告人于某甲与闫春闫某某(已判决)、邓云龙邓某某(已判决)商量在世界杯期间利用“皇冠”赌博网站开账户进行赌球,由闫春闫某某找“三哥”(身份未核实)开账户,其中闫春闫某某占股百分之二十、邓云龙邓某某占股百分之二十、被告人于某甲占股百分之十,“三哥”(身份未核实)占股百分之五十。在世界杯开始后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周围好友大肆招揽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于某甲教导部分涉赌人员下注,按照“皇冠”赌博网站的赔率与参赌人员进行赔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1.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提供“皇冠”赌博网站账号给参赌人员在网站下注,参赌人员按照“皇冠”赌博网站的赔率进行赔付,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三哥”伙同被告人于某甲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陈英陈某甲在世界杯期间三场球赛按照这种方式支付74389元给被告人于某甲与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三哥”。

2.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接受参赌人员的下注,并按照“皇冠”赌博网站的赔率与参赌人员进行赔付,通过对赌与抽取反水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世界杯期间,被告人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招揽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1人。其中,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于某甲与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三哥”结算非法所得人民币85180元。

被告人于某甲2019年6月5日主动到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涉案资金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陈英陈某甲手机截图、判决书、皇冠网站截图、情况说明、缴款单等文件;2.证人于某甲、陈英陈某甲、曹满新曹某某、叶岳武叶某某、李娟李某某、陈思思陈某乙、高伟高某某、沙堃沙某某、胡海宁胡某某、闫春闫某某、邓云龙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皇冠”平台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春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占胜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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