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7********,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家居集团公司员工,家住湖南省安仁县龙市乡双泉村*一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赣E*****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大道文博园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人袁某甲,致使袁某甲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弃车逃逸。袁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到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门诊收费票据、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酒安6900试纸、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赵某某、孙某乙、周某某、孙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周某某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文
检察官助理:王锋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5.换押证、证据目录各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