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家住上饶市信州区**执法大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5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龙潭路与滨江西路交叉口,超越前方车辆后右转弯进入江西省上饶羽绒厂,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由余某某驾驶的赣E******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吸测试仪检测张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测定血液中乙醇含量112.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为轻伤一级。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余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安6900、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详细信息、江西省非机动车登记证、无牌二轮摩托车信息、伤情鉴定书、鉴定委托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扣押物品、证据发还凭证、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事故现场视频、吹气、血检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文
检察官助理:王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