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5********,汉族,中专,无业,家住上饶市信州区**大道**号**家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见悦,江西贤和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玉明,江西贤和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上饶市信州区**广场**镇护肤品店内,在店内选购护肤品的同时,趁店员不注意将该店一瓶“**”牌**水藏进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自用,经信州区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该瓶被盗**水的价格为人民币290元。
2、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上饶市信州区**广场**镇护肤品店内,在店内选购护肤品的同时,趁店员不注意将该店一瓶“**”牌乳液藏进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自用,经信州区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该瓶被盗乳液的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上饶市信州区**广场**镇护肤品店内,在店内选购护肤品的同时,趁店员不注意将该店两支“**”牌防晒霜藏进其随身携带的包内盗走自用,经信州区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该两支被盗防晒霜的价格为人民币340元。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到上饶市信州区**广场**镇护肤品店内,又采取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的一支洗面奶盗走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颜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有关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资料.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牡华
检察官助理:杨闽熙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于上饶市信州区**大道**号**家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2册,光盘2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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