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36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万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年县**镇**大道**公园一处茅棚内,发现其前妻方某某与情夫王某某在聊天。见此,张某某情绪激动,冲到王某某面前对其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左侧肋弓骨折。经万年县中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于同年4月30日赔偿王某某4万元人民币,王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璐萍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光盘壹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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