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44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牌照为赣E******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万年县**镇****厂区门口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追尾碰撞到危某某逆向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赣E****的半挂车(赣E***挂),造成王某某及赣E*****小轿车乘员徐某某、邹某某受伤、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并在危某某报警后离开现场。经抢救无效,徐某某于2020年4月8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54.06mg/100mL,经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情、死亡证明、出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危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江西****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江西**【****】技鉴字第**号(WNX);江西**【****】痕鉴字第**号(WNX);江西**【****】毒鉴字第*****号;江西**【****】毒鉴字第****号; 编号:江西**【****】病鉴字第****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无效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少祥
检察官助理:江晓啸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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