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491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8时许,万年县**镇**大市场*****疏导点的保安夏某某在该疏导点打扫卫生时,于入口摊位处捡到一条断掉的黄金项链,并跟大家说捡到了一条项链。在该疏导点摆摊的被告人曹某某听后便对夏某某谎称该黄金项链是其妻子的,是其拿手机时从裤子口袋里掉出来的,随后将该黄金项链从夏某某手上拿走并带回家给其妻子。次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夫妇在**大市场*****疏导点摆摊卖水果时,跟大家说起前一天遗失黄金项链之事,夏某某听后便告知被害人其捡拾的黄金项链被曹某某拿走了。之后王某某电话联系曹某某,曹某某在电话里承认是其拿走黄金项链的。8月28日上午,曹某某将黄金项链归还给王某某,但因王某某怀疑曹某某从中截取了一段项链,遂报警,后民警将曹某某带至派出所。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经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的价格为人民币5750元。8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曹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重照片、谅解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指认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夏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璐萍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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