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刘家街村*********。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在林州市******的被害人王某某房屋内,被告人方某某因工资纠纷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方某某一气之下将王某某家地砖、墙砖和窗户台给砸毁。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物品价值6171元。案发后,方某某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某的证言;价格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方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少华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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