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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满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 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于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间,驾驶其个人所有的辽E****7号东风牌轻型厢式危货车,从抚顺市轻工液化气站购入瓶装液化丙烷气,并将上述瓶装液化丙烷气运输至本溪满族自治县境内,自主定价后向饭店等个体经营者销售,赚取差价。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液化丙烷气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98,095元,获利约人民币18,9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赵某某非法经营销售丙烷的车辆照片及车辆登记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溪满族自治县远航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签署的辽E****7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六人”未在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经营燃气活动的说明;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田某某、丁某某、程某某等28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组织证人祁某某、程某某辨认被告人赵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扰乱燃气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蔺杰斌

检察官助理:吕学斌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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