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辽N****0号两轮摩托车沿朝阳市西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燕山湖发电厂附近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29mg/100ml。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形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高某某现场录像光盘;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检察官助理:陈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