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8年3月4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 日2 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N****9 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双塔区中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隆盛园北侧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发生侧滑旋转驶向对向车道,与路东侧的路灯杆、树木及绿化带内的行人王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莹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朝阳市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照片等物证;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责任认定书、现场勘察图、死亡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询问录像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军
检察官助理:张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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