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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楚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劣迹,出生地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住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0时34分许,被告人楚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坐人乔某某)沿双塔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立交桥上西侧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致车辆和道路中央护栏受损,楚某、乔某某受伤,后乔某某经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1月20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20]第62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楚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37.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楚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2.书证: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楚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涛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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