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44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N****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双塔区柳城路双桥洞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53.47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朝营司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403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 强
检察官助理:张云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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