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及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双塔区双塔街1-1-6号经营的**店内,先后介绍、容留卖淫女王某某、郝某某与嫖客陈某、包某某在该店及双塔区骏怡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录相;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介绍、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军
检察官助理:周立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