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仝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无棣县***镇**村。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腊月,被害人范国在滨城区发生交通事故,经刘悦介绍找到被告人仝某帮忙处理事故。仝某遂产生以帮忙处理交通事故送礼名义骗钱的想法,其分四次以让范国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骗取范国人民币合计7600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悦等证言;3、被害人范果陈述;4、被告人仝某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仝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磊
检察官助理:张盼盼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仝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小泊头镇仝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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