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市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霍尔果斯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街**号,住新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4时0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从霍尔果斯市康之源小区驶至兰新路华洋小区路段,在华洋小区“瘾吧”酒吧门口路段因操作不当坠入负一层门面房,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采集血样及血样封存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抓获执法视频、调取监控视频、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6000元至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军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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