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XX,男,19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4XXXXXX2516,哈萨克族,小学,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某某,住新疆XXXXXX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阿XX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某某XXX镇XXXX村XXX警务站前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阿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赛XXX的证言;

3被告人阿XXXX的供述与辩解;

4【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XX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XX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XX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吾里留·麻乎木提

检察官助理:书格拉·夏坎

(院印)

2020年1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阿XXX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XXXXX 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