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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51983********,哈萨克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青河县,家住青河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青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奇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微信上向被害人库某某扎依谎称自己给富蕴县住建局的领导看过病,领导承诺给自己一套安居楼房,可以以适当的价格把这套房卖给她,又谎称自己是富蕴县民宗局的领导,可以帮助办理驾驶证,库某某扎依信以为真,被骗取48451元(微信转账)。

2.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奇台县**镇,以给被害人阿某某的残疾儿子看病和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阿某某共375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期间,叶某某向阿某某退还了1000元(微信转账)。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奇台县**镇石河子村,以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685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

4.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奇台县**镇黑山头牧民定居点,向被害人库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将库某某正在服刑的丈夫从看守所释放,并以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库某某240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后来,叶某某向库某某退还了1000元(微信转账)。

5.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奇台县**镇,以帮助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0200元(现金和微信转账)。后来,叶某某向胡某某退还了10200元。

被告人叶某某经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前后已退赔被害人共1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716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奇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木拉提汗

检察官助理:阿依恒别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奇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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