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住伊宁市**路**楼**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公司总裁华**)隶属于**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黑龙江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企**”(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在牡丹江**区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被**公安局和工商局以涉嫌非法传销予以取缔)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打着“电子商务”旗号进行网络传销,通过静态投资和动态积分返利方式运作,要求参加者通过老会员介绍、交纳最低500元投资款后激活会员资格。再利用“乾易通”平台承诺会员下单一周后可以获得平台上1积分等于1元的返现积分。每周获得下单金额10%的返现积分,返现积分达下单金额的一倍时终止。同时,“乾易通”网络平台按照一定顺序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为计酬和返利依据,会员直接发展的下级会员每一单可获得10个积分奖励。下级会员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业绩达到一定要求后可晋升为“站长”,站长名下的会员每投一单站长可获得30个积分奖励,其他下线会员每投一单站长可获得10个积分奖励。“乾易通”平台对会员进行层级管理,以发展下线越多,网络积分返现越多的方式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
2017年1月18日张**经齐**(服务中心主任级别)推荐注册为“乾易通”的会员,同时投资500元(每单500元,投资1单)作为购买商品的投资款,成为“乾易通”的正式会员,获得向下推荐会员和返利的资格,即每推荐一人成为“乾易通”的会员并投资一单500元,就可获得10元的奖励;在成为会员后,张**先后投资360000元(720单),但其只能从平台获得自己投资额的返利(每周返还投资的10%,20周返还双倍);为非法获利,2017年5月开始张**以投资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在亲戚、朋友中大力宣传“乾易通”公司的经营模式、返利挣钱模式等,发展他人成为“乾易通”会员并进行投资。2017年8月张**到哈尔滨市参加“培训班”,并通过考核。2017年9月张**成立伊宁市**馆,同时缴纳80000元的加盟费,加盟为香港**美容连锁机构,晋升成为“站长级别”(站长编号:3030-9),获得更多的返利资格,即晋升为“站长级别”后,所有的下线会员(包括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每投一单(500元),张**即可得获得30元奖励。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张**依靠伊宁市**馆积极向下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级的层级关系,以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投资额作为获得返利的依据,并且层层获利,其下线会员共8层、下线会员达242人(其中:直接推荐会20人),涉案金额高达2236960元。
2019年7月5日乌苏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励胜司法鉴定所对张艳美在“乾易通”传销活动中的涉案数据进行鉴定,经鉴定,张**的会员名称为“张**”,会员ID为“5809”,电话号码为“1889092****”,绑定银行卡号为“62284*****,注册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会员类型为“服务站会员”,下级会员账号数量为242个,共8层,账号充值记录72条,累计充值金额2236960元,后台充值记录24条,累计后台充值积分85446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立案决定书等;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获得非法利益,以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就会返利为由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正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伊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9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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