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市,现住辽宁省**市**屯**村**号。1999年因犯销赃罪、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4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市**街**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值为121mg/100ml。后将其带至新民市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检测,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体内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呼吸检测照片、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凭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涛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市**屯**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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