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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干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干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新干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上午8时许,肖某丁、肖某乙、肖某丙、肖某甲四人雇请被告人胡某某使用挖机在四人位于新干县**镇**村**村“老**”山场上开荒。当天下午,胡某某驾驶挖机来到“老**”山场,肖某乙和肖某丁交代胡某某樟树不能挖倒,其他树可以挖。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老**”山场的2株野生香樟树(直径分别为25厘米、15厘米)挖倒。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山场被挖倒樟树2株为野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林木蓄积0.2095立方米,材积0.1257立方米,经济价值600元;被挖倒的泡桐树林木蓄积3.4275立方米,材积2.0565立方米,经济价值823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新干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照片、林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书、非税收入票据;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樟树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崇幼

                         检察官助理:肖咏梅、林凤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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