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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林某标,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无前科。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明,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炮台镇。无前科。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标、杨某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林某标、杨某明与林某波、林某(已判决)、黄某飞、洪某池(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揭阳市产业园白塔镇以摇骰子押赌“鱼、虾、蟹”的方式设赌供人赌博。参赌人员每盘赌注为人民币50元起,赔率为1赔2,每盘板面赌资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2020年1月14日,该赌场被查获。同年6月12日,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 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材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标、杨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标、杨某明与他人结伙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标、杨某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育佳

检察官助理:黄志达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二名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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