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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81********,汉族,初中,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抚顺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21时20分许,醉酒驾驶辽D****0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路永宁街交汇口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骑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166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检察官助理:韩逍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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