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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XXXXXXXXXXXX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登记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X组9号,住址:托里县XX社区XXX二巷平房,联系电话:13XXXXXXXX5。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川H-XXXX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托里县喀普其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忆家商务宾馆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95mg/100ml,按照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真空促凝管与真空普通管结果相比真空抗凝管高15%,故在158.95mg/100ml基础上减去15%,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照、抽血照、常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检验报告书;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虎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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