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良荣,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家住浦城县**排村**号。2001年7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1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4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6月因诈骗被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因诈骗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1月因诈骗罪被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因诈骗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良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良荣伙同叶精福(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假钻戒等物来到德兴市银城中路上饶**附近。黄良荣故意在被害人张某乙面前假装从地上捡起一个装有假钻戒的首饰盒,并主动与张某乙搭话,表示见者有份愿意分部分钱款给张某乙,此时叶精福冒充失主上前询问是否捡到钻戒以进一步诱骗被害人上当。随后黄良荣将张某乙带至偏僻处,谎称要去取钱分给张某乙,并将假钻戒和一条假黄金项链交给张某乙保管,让张某乙交出其佩戴的黄金手镯作担保。黄良荣骗得黄金手镯后与叶精福逃离现场,经鉴定被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7584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从黄良荣处扣押的人民币900元退赔被害人。
同日13许,黄良荣伙同叶精福来到乐平市**房附近,采取同样的“拾物分钱”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900元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假钻戒、假项链等物证照片;
2.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购物凭证、监控视频截图、领条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乙、徐某某的陈述;
4.证人董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5.被告人黄良荣及同案犯叶精福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良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良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4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良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良荣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长华
检察官助理:黄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良荣现被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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