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区**路**号,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路**小区**楼**。2008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8万元,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彰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路**小区*号楼地下室,将孟某某的自行车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用石头砸坏谭某某灰色本田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9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北侧,用石头砸坏王某金色现代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10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用石头砸坏陈某灰色中华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20元硬币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用石头砸坏侯某某红色马自达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2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北侧,用石头砸坏毛某某白色尼桑车左后车玻璃,车内没有财物丢失。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用石头砸坏左某白色福特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1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3号楼北侧,用石头砸坏刘某黑色汉兰达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24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北侧,用石头砸坏于某银灰色现代车左后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7号楼1单元门前,用石头砸坏闫某某黑色哈弗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17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南侧,用石头砸坏邢某黑色比亚迪车副驾驶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用石头砸坏齐某蓝黑色本田车左后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5月5日20时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彰武镇**小区19号楼南侧楼下,用石头砸坏刘某某白色丰田霸道车车玻璃,将车内一盒硬盒中华烟盗走,经鉴定,损失价值45元人民币。

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彰武县五峰镇***村**路*号****小区**号楼楼下,用石头砸坏鄢某白色沃尔沃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87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6日17时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阜新市**区总机厂西*号楼*单元北2米处,砸坏栾某某白色奇骏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3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6日17时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阜新市**区***街***号楼北侧5米处,用撬棍砸坏李某蓝色铃木车车玻璃,将车内一把武术刀、一把武术剑盗走。

2020年4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新民市****4号楼楼下,砸坏柴某白色起亚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3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4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新民市****1号楼楼下,砸坏高某广汽牌轿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三盒软盒中华烟盗走,经鉴定,损失价值165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新民市**小区*号楼楼下,砸坏于某某白色江淮牌轿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2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4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新民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对面,砸坏张某某白色奔驰轿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2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3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黑山县***镇****北门北侧50米处,砸坏李某甲黑色本田CRV车副驾驶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3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黑山县***镇****北门北侧50米处,砸坏赵某甲白色本田CRV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3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黑山县***镇****北门西侧30米处,砸坏郭某某白色哈弗H6车副驾驶车玻璃,将车内几十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3月21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黑山县***镇****北门北侧50米处,砸坏张某乙白色本田车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3月27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黑山县***镇***小区花池子旁,砸坏汤某某现代车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3月27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黑山县***镇***小区,砸坏贺某某黑色本田车车玻璃,将车内3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3月27日18时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黑山县***镇****小区北门**商店附近,砸坏刘某乙白色哈弗H6车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2020年4月29日21时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砸坏徐某某白色丰田车车玻璃,将车内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

2020年4月29日21时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盘锦市***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砸坏吴某黑色雪弗兰车车玻璃,将车内10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4月29日21时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窜至盘锦市***区**小区2楼**单元门前,砸坏赵某甲银灰色丰田车车玻璃,车内未有物品丢失。

综上,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谭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勘验、检查等笔录;

7. 鉴定意见;

8.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被告人多次盗窃,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冬雪

检察官助理:孙金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撬棍一根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