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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彰武县**镇**村**组**号。现住彰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彰武县**镇**街**号**内,明知保健品店内不可销售无国药准字的性药的情况下,仍将无国药准字的“硬到底”、“虫草鹿鞭王”、“黄金伟哥”等性药对外出售。2019年11月18日,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批准件2009030进行检验,结果为检出西地那非.2019年12月4日,经阜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硬到底"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函、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保健品店内不可销售无国药准字的性药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双

检察官助理:于艳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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