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立友,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陆郎镇荷花社区宝华采石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立友驾驶苏AV6167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U130挂梁宇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彭某某马当镇往彭某某定山镇方向行驶,经过彭某某龙城镇G530国道339KM+14M处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毕胜春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毕胜春,造成毕胜春当场死亡,王立友驾驶车辆行驶至南昌市湾里服务区时接到民警电话,便在原地等候后归案。经彭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立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汪海奎、闫圣、周恒、毕冬明、毕安、刘仁亮、葛坤侠、王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立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彭泽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立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友接到民警通知后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立友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毕法
检察官助理:艾新星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立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