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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某某****村四组现租住彭某某**小区2栋5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2月31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3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彭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田**在位于彭某某****小区3栋3单元404室姨姐欧阳**家晚饭饮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赣G66E**的钱建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峰大道往狄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的发餐馆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88mg/100ml。案发后田**如实供述且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高**、欧阳**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毕法

检察官助理:艾新星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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