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康平县康平镇大东方商场三楼A42档口逛街,趁该档口店主李某某忙于招待其他顾客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档口内桌子上的黑色iphone11手机放入其黑色挎包内盗走。经康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人民币4010元。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阳光跑腿工作人员尹某某将该手机返还给李某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表,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收条;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康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贺龙
检察官助理:胡洋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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