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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现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辽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明沈线6公里西侧水泥路300米处时,因过路问题与驾驶小型轿车的王某某发生争吵厮打,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郑某某查获,并依法采集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样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驾驶车辆及采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当事人亲笔供词,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霞

                                  检察官助理:于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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