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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97********,汉族,高中文化,粮农,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融安县大将镇雅仕村拉打屯2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融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9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被告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16时00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桂B****5号小型面包车沿融安县大坡乡岗伟村往才妙村雅仕屯方向行驶至甫上屯路段(1000米+800米)时,其车与相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互相认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报案施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9日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1365962****)。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壹册。

3.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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