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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0********,壮族,初中肄业,**车**,广西融安县人,现住融安县**乡**村**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融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4199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融安县人,现住融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5********,汉族,初中肄业,销售人员,广西融安县人,现住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融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6********,壮族,中专文化,无业,广西融安县人,现住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融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广西融安县人,现住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融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某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罗某某、某某乙、张某某经合谋后,四人平均出资以人民币1000元预订被告人韦某某自建的位于融安县大坡乡星下村拉闹屯的KTV包厢。期间,姚某某提议吸食毒品并联系黄裕山携带毒品到包厢内吸食。姚某某、罗某某、某某乙、张某某明知黄*山、骆*、路*、杨*、陈*建、潘*鑫等六人在该包厢内吸食毒品而予以容留,且姚某某、罗某某、某某乙也参与吸食毒品。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以上吸毒人员在其经营管理的包厢内吸食毒品仍予以容留的同时自己也参与吸食毒品。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罗某某、某某乙、张某某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罗某某、某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罗某某、某某乙、张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姚某某、罗某某、某某乙、张某某共同犯罪中,以上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罗某某、肖慧方、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木伦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融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某某乙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1397828****、1397720****)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拾张及吸毒工具金属卡片壹张、电水壶壹个、壹元面值人民币贰张、瓷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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