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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2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广西田某某乐里镇新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候某某在田某某乐里镇坛布巷朋友家吃饭、喝酒。喝酒后,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田某某乐里镇迎宾路方向行驶,途径田某某乐里镇迎宾路城区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田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即被带至田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6日,经广西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339.19mg/100mL。2020年 7月14日,被告人候某某自动到田某某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候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班勇

检察官助理:彭云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24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广西田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晚,被告人候某某在田某某**镇**巷朋友家吃饭、喝酒。喝酒后,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田某某乐里镇迎宾路方向行驶,途径田某某乐里镇迎宾路城区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田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即被带至田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6日,经广西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候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339.19mg/100mL。2020年 7月14日,被告人候某某自动到田某某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候志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候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班勇

                                                       检察官助理:彭云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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