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2日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平潭县潭城镇莲花门“非常网吧”附近先后两次向翁某某贩卖“冰毒”,每次0.7克,每次500元,共计1.4克,两次均用微信收取购毒款,共计1000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河南省**市**乡**村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抓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及尿液检测报告书。
6.电子数据: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任为群
检察官助理:钟艳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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